賣自己的銀行卡,送你一副金手銬
你知道詐騙犯法,你是否知道,賣自己的銀行卡給詐騙分子也犯法?2015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售賣個人的銀行卡給犯罪分子使用,就涉嫌該項罪名,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例:鐘某于2020年3月初,在明知甸某(另案處理)向其收購的銀行卡可能用于電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昆明市的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辦理三套銀行卡,以每套人民幣300.00元的價格賣給甸某。甸某以上家未付款為由未支付鐘某錢款。2020年4月,鐘某販賣的農業銀行卡被犯罪份子用于網絡詐騙犯罪,其后,鐘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云南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2020年6月,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鐘某被通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向其出售銀行卡,并造成他人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鐘某系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其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立功;鑒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鐘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與原判犯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八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通化縣人民法院友情提示:公民的個人身份信息受法律保護,即使是本人的身份信息,本人親自申請的電話卡、銀行卡,隨意買賣落入犯罪分子的手中,也會觸犯《刑法》,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