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就有關合伙經營家畜、家禽飼養及淡水魚養殖場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伙經營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伙經營項目
1、合伙經營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項目建設地點: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約______畝。
3、合伙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自本協議簽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滿后雙方如有繼續合作的愿望,以本協議為基礎修訂簽新協議。
第二條、合作方式
1、甲方負責設備投資、物料采購、銷售配送,財務管理等。
2、乙方負責資金到位,協助甲方銷售產品、協助回款。
第三條、收益分配
該項目所得利潤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權比例按股分成,甲方以場房、場地、現有設備為資本入股,占股___%;乙方出資金___,占股___%。在保證項目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每半年進行分紅一次。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各方保留每月審核該項目財務運營的權力,如對財務收支、損益有疑問,有權提出查證原始單據核對帳目。帳目可疑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釋的,項目合作各方有權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涉及該項目的大額支出(2000元以上)、收入等一切帳目的各項原始收支單據須經各方簽字認可,交財務管理員做帳。
第五條、違約責任
1、在合作期內,項目合作雙方中任一方未經其對方協商認可擅自退出該合作項目,責任方同時賠償被侵害方的投入損失及其他合作期內應得收益。
2、合作方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則其它方有權取消與違約方的合作并追究違約方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第三方不得干預。
第六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復本協議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3、本條所稱“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火災、爆炸、雷電、地震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管制、國家政策的突然變動和罷工等。
第七條、爭議糾紛解決
1、因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2、如果協商未成,雙方同意向______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規則。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將無條件地履行該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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