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譚潤洪調任株洲縣,5年間先后任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2016年8月,他又平調至株洲市下轄的攸縣任縣委書記,直至2018年9月落馬,落馬時僅42歲。
據通報,譚潤洪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經商謀取利益,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與多名女性搞權色、錢色交易;在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土地出讓、工程項目建設、醫療器械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通過“提籃子”等方式伙同特定關系人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2020年8月13,譚潤洪受賄案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譚潤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判決書認定,2012年至2018年的6年間,譚潤洪單獨或伙同其情婦劉安姣(另案處理),索取或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53.5197萬元,其中既遂人民幣5703.5197萬元,未遂人民幣350萬元,索賄人民幣3015.471萬元。譚潤洪瘋狂斂財,嚴重污染了當地的政治生態。
受賄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為故意。
3、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1、對犯受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3、犯本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4、犯本罪,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5、索賄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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