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之中如果有人不幸去世,死者所在的單位或者機關會向其家屬給予一些撫恤金或者經濟援助,那么撫恤金妻子和子女的分配比例是多少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來科普一下關于撫恤金的一些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可以從中受益,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F在就讓我們先來講一講撫恤金的分配比例吧!
恤金的分配主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通常為妻子40%,子女30%。撫恤金不是遺產,所以即不能平均分配,也不能按照遺囑分配。需要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的生活來源、沒有勞動能力的家屬是撫恤金的主要受益對象。具體的受益對象需要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核查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撫恤金領取標準
1、在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2、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再加上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3、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標準。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 個月工資;因工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 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 個月工資。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后撫恤金領取標準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準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準確定后,除我省統一調整標準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之后,其家屬在退休職工死亡當月的25號之前,憑死亡證明、火化證(包括辦理殯葬的發票)、死者的身份證、注銷的戶口等證件,到勞動部門辦理退休職工死亡申報手續。市養老保險管理處在次月的15號左右將其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直接劃入死者生前的領取養老金的存折上。如果是25號以后死亡的,請在25號以后至次月的25號以前辦理死亡申報手續,市養老保險管理處將于退休職工死亡的下下月的15號左右劃撥喪葬撫恤金。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撫恤金相關問題的詳細解釋,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咨詢大律師網,我們的律師將會竭誠為你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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